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章程修改、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19日 16:37
 

普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修改和完善高校章程是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落实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及全省教育大会等系列重大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章程在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提升治理效能,结合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与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章程修进程

高校坚持依法依规认真严谨讲求实效、规范推进章程修工作。

指导思想

章程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及全省教育大会等重大会议精神。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2.坚持发挥高校职能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

3.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现行章程中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

(三)修改内容

章程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章程修改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突显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补充完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相关要求,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四)修改程序

公办高校章程修改校内程序按《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执行。

民办高校章程修改校内程序参照《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执行,修改过程应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政治引领作用,落实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理(董)事会审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五)时间安排

民办高校应在202112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公办高校应在202312完成章程修工作。高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修章程。

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章程修时间,20201026日前将高校章程修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

2018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以来已修改过章程的公办高校,视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情况,可将章程修改工作安排在2022-2023年;其他学校应尽快启动章程修改工作。

二、优化章程核准流程

各高校按程序对修改章程申报核准,省教育厅按规范合理、精简高效原则依法对高校修改章程进行核准。

   (一)报送章程修改稿

公办高校根据《办法》规定修改章程,完成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审议程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章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新法新政并参照《办法》规定修改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征询理(董)事会意见或经理(董)事会审议后,向省教育厅提交修改稿

报送材料如下:

   1.章程修改稿;

   2.章程修改说明(包括修改原因、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修改主要内容等,并填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新旧章程条文对照表(修改部分附上依据)

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文档标注学校+章程修改稿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征求修改意见。省教育厅组织厅内相关处室和章程核准专家提出章程修改意见,并反馈给高校。

(三)报送章程核准稿。

高校依据省教育厅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所涉及修改内容组织论证、履行必要程序,由学校党委会(公办高校)或理(董)事会(民办高校)讨论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形成章程核准稿(以下简称核准稿正式报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报送材料如下:

1.学校章程核准请示;

2.章程修改说明(包括修改原因、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修改主要内容等,并填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章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表(修改部分附上依据);

4.已核准的原章程(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5.修改后的新章程(在首页标题下用括号注明第一次制定和历次修订(修正)案的审定时间及本次修订(修正)案经校党委会会议(公办高校)或理(董)事会(民办高校)第几次会议审定及其时间;加盖学校骑缝章及首页章);

6.相关佐证材料,公办高校需党委会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教代会会议纪要等材料;民办高校需举办者关于章程重要修改内容决定的书面意见、理(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或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教代会会议纪要、校内公示等材料。

文件名称一般为《XX高校关于申请核准<XX高校章程>的请示》,报送材料一式五份,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各市主管高校和其他省直部门所属高校,须另附主管部门同意章程申请核准的公函。

(四)形式审查。省教育厅对核准稿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修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送审材料不齐全、修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补正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未申报。

(五)审议核准稿。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会同相关处室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按厅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核准稿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章程文本

(六)核准发布章程。最终章程文本经高校确认后,厅长签发核准书,予以发布。

根据各高校章程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材料或程序。

三、健全章程实施机制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实施机制,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一)深入学习宣讲。高校要在学校主页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材料。学校领导班子要利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学习会形式,专门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办法。要将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印刷成册,作为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培训资料,人手一册,组织专门学习;多种形式向师生宣传章程内容在学校内部形成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办学、依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配套制度。高校要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梳理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章程的管理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保证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可以参考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见附件3)对学校制度按学校章程、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等层次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科学合法、内容规范层次清晰、简洁一致的制度体系。

(三)落实章程实施高校要指定具体机构组织章程的修改执行、监督等工作。在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过程中,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做到依法治校、依章理。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把章程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涉及师生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义的,学校要及时进行解释。

省教育厅将指导监督高校章程实施情况,适时开展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查,对高校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实施的管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章程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组织章程修改培训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和实施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适用范围。部委直属高校章程修改等工作按教育部相关通知执行。

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章程或管理运行规程修改等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独立学校转设后学校章程制定工作,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转设后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联系方式。

公办高校联系人:任莉、李鹏飞,联系电话:020-376269201591318281813512708304

办高校联系人:刘宏伟、成颖,联系电话:020-376271511580029115213580538495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fgc@gdedu.gov.cn


附件1:高校章程修改时间安排表.doc

附件2:《XX高校章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doc

附件3: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doc



广东省教育厅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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