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院职教集团章程

2017年3月28日 15:20: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中山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中高职一体化发展,实现优势资源整合,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广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粤教改办〔2015〕11号)以及《中山市中高职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中教体〔2016〕65号)等文件精神,特组建广东理工职院职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为:广东理工职院职教集团,英文名称为:Occupationl Education Group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 Istitute。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以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为牵头发起单位,以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中山市三乡镇理工学校、中山市坦洲理工学校为联合发起单位,并联合中山市区域经济内相关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接受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的业务指导,按照“育人为本、依法办学、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组成的区域性集团化办学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集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中山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与中山市区域经济发展全面对接和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整合区域内职业教育的各类资源,提升面向区域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集团的制度及住所:集团实行董事会制度,集团的住所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丹桂路3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五条 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经济独立核算等不变。

第六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章 集团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集团的职责范围:

(一)建设以服务中山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联合集团内职业院校、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层次、多维护、多方面的产教融合机制,逐步实现产业链、区域经济社会之间深度融合。建立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招生、师资、实训建设的深度融合机制,同步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并最终建立具有中山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统筹规划集团内中高职院校一体化发展建设。以促进集团内职业院校发展作为基本目标,以集团化为中高职一体化发展的主要载体,突破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两个层级之间的体制障碍,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一体化培养和职业院校一体化发展。以统筹中、高职院校的招生、专业、实训、师资等作为一体化发展的四大抓手,做实做强“资源共享、专业融通、学段衔接、共同发展”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在集团内,规划建设集实习实训教学、技能考核、师资及企业员工培训、技能竞赛、教产研发服务“五位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实训中心。推动职业院校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先进装备实验实训中心建设,促进职业院校将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在合作企业,企业将技术研发与应用、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基地建在职业院校。以集团为依托,广泛开展如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创新人才培养,探索职业院校联合集团内企业,试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建设。

(四)促进集团成员的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引导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定期、不定期组织集团成员开展如学术研讨、技术攻关、技术技能创新沙龙等活动,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间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研究项目等,形成技术技能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集团成员的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

(五)促进中山市区域经济社会的创新创业发展。集团大力开展“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宣传教育宣讲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依托中山市人民政府、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共建的教育物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集团内成员创新创业提供如创业孵化、创业训练、法律咨询、税务登记、成果转化等服务;定期组织覆盖集团内所有成员单位的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

(六)推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衔接贯通。建立集团内中高职学生、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学分积累、转换机制,大力发展职业继续教育。建立基于学分转换的集团内部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探索集团内企业职工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社会服务、竞赛奖励、在线学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制度。

(七)建立集团技能竞赛平台。集团定期举办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积极承办高级别高质量职业技能大赛,进一步促进集团成员单位学生、职工的技术技能水平,营造“以赛促学,以学促赛”的良好氛围。

(八)推进与国(境)外职业教育的交流合作,提升集团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探索与跨国企业、境外教育机构等开展合作,将本集团建设成涉外型职业教育集团。探索与国(境)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引进或共同开发与国际接轨的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政策制定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提升集团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九)建立集团信息交流平台。建设集团网站,每年举办一次集团年会,定期、不定期组织各类交流活动等,促进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充分交流,信息共享。

(十)维护集团内成员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集团成员单位的意见,维护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平等关系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集团组织架构

第八条 集团实行董事会制度,集团常务董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集团四家发起单位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产生。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各成员单位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和协商的基本形式,由所有成员单位派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执行代表参加。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 集团常务董事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集团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预算;

(三)审议集团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设立集团下设机构,聘任各下设机构领导;

(五)审议集团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集团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七)审议集团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集团董事会下设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秘书处的职责:

(一)常务董事会体会期间,行使常务董事会权利,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时向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常务董事会;

(二)统筹执行常务董事会的决议和相关工作;

(三)统筹集团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集团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受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申请;

(六)负责集团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七)负责筹备集团董事会、常务董事会,起草相关会议文件,撰写相关工作报告;

(八)负责集团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的宣传、档案工作;

(十)受理集团成员单位的诉求、建议等。

第十三条 集团常务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架构为:

(一)设1个董事长席位,为常任席位,由集团牵头发起单位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长担任;

(二)设8个副董事长席位,其中4席常任席位分别由集团牵头发起单位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选派1名副校长、集团联合发起单位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校长、中山市三乡镇理工学校校长、中山市坦洲理工学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担任;另4席由发起单位通过民主协商产生。

(三)集团秘书长列席常务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长由牵头发起单位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人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常务董事会聘任;

(二)发起单位各派1-2名人员担任副秘书长、秘书,由常务董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并主持集团常务董事会工作;

(二)主持集团董事会;

(三)向常务董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的职责是协助董事长工作,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分工,分管集团某一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的职责为:

(一)参加董事会,对董事会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二)为集团的建设出谋划策,承担集团发展建设的实质性任务。

第十八条 常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由董事长召集召开临时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集团董事会每1-2年举办一次,由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第四章 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由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组成,由集团发起单位邀请相关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加入。

第二十一条 受邀并同意加入集团的单位,视为承认本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集团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集团程序:

(一)发起单位将邀请的单位基本信息提交到秘书处;

(二)秘书处受理并备案登记;

(三)秘书处发放集团成员证书及成员牌匾。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集团董事会秘书处,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及成员牌匾。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行为,经常务董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每个集团成员选派一名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执行代表,参加集团董事会,代表本单位参加集团相关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为:

(一)参加集团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合理使用集团成员单位的身份和集团统一标识对外宣传的权利;

(三)向秘书处提出诉求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使用集团各种资源的权利;

(五)向秘书处申请协调与支援的权利;

(六)参与集团各项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申办集团成员大会的权利;

(八)监督集团运行及各项工作的权利;

(九)自由退出集团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集团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为:

(一)遵守集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集团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三)团结集团成员,加强集团成员间的沟通联系,支持集团的各项活动,优先与集团成员开展各项合作活动;

(四)维护集团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五)保守集团秘密;

(六)关心集团事务,为集团的发展献谋献策。

第五章 集团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集团成员单位支持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资助、捐赠的资金;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的使用,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由秘书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常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属于预算内的经费使用,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三)预算外的经费使用,由分管秘书处的副董事长负责审批;

(四)集团在实现独立法人治理结构之前,为方便财务管理,开设专用财务账户挂靠在牵头单位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集团各项业务和事业发展所必须的开支;

(二)集团日常工作所必须的开支;

(三)集团下各职能机构专兼职人员薪酬待遇开支;

(四)集团各类会议会务组织开支;

(五)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项目。

第三十二条 社会各界捐赠或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集团资产。

第三十四条 集团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集团董事会、常务董事会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在每届集团董事会上以财务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章 集团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十五条 集团在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的指导下,按《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并实现独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 由集团发起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托独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领导机制、决策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沟通协商机制,确保集团的高效、科学、顺畅运行。

第三十七条 独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细则,由所成立的企业章程规定。

第七章 集团的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团因完成宗旨使命而终止或因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常务董事会审议,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清算,并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以下任何一方提出:

(一)董事长;

(二)发起单位;

(三)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内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董事会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常务董事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集团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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